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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黑编[2010]17号)及《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哈发[2010]3号)精神,设立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既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又为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三) 承担监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监管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和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承担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制定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四)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完善推进符合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五) 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

  (七) 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有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八) 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依法对区、县(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 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010-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