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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范围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到市国资委办理事项时,对国资金委工作人员的下列行为,均可投诉。 1、违反行政受理事项及办理程序管理办法的; 2、违反管理规定及服务承诺事项的; 3、有吃、拿、卡、要和其它不廉洁行为的; 4、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不高的; 5、对办理事项持有其他异议的。 二、投诉方法 投诉人对投诉事项可以采用口头投诉和书面投诉两种形式,但对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 三、投诉受理和办理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由国资委纪委监察室(市政府大楼1823室:以下简称受理单位)负责接待并受理(投诉电话:84664174)。
2、受理单位应认真做好口头投诉记录和书面投诉接收、登记工作。受理单位对投诉人的基本情况予以保密。 3、受理单位对收到投诉事项,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事项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但是,投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同时,要向投诉人说明不能受理的理由,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建议。 4、受理单位对受理的投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15日办结,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意见。特殊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